《預防及控制疾病 (疫苗通行證) 規例》(第599章,附屬法例L) 第17B(1)條 (又稱:
廢「免針紙」修例)
背景資料:
特區政府在一宗司法覆核案中敗訴,兼有高院判決指《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部分條文侵犯個人權利和自由幾日之後,宣布行政會議已通過相關修例並刊憲。根據修訂後的條例,醫衛局局長「在合理懷疑下」或「基於公眾利益的考量」下有權廢除免針紙,即日生效。此修例乃經過所謂「先訂立」才提交立法會「後審議」的。預料涉及約1.6萬張免針紙。
刊登於憲報的號外公告:
連結提出:
有關修例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
#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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