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地說還不是這樣。弗吉尼亞清除非公民而被告的理由是美國聯邦選舉法中有所謂的「3個月靜默期」,即大選前不宜大動作或大改革,以免影響選舉結果。
顯然,6位保守派大法官認為清除非公民是正常動作,不是大改革,而3位自由派大法官認為是大動作。
我今天採訪南加州競選州眾議院49選區的劉龍珠律師這麼打比方:吃飯吃到一半,有人說有毒,你說「都吃到一半了,別干擾我吃飯,我先吃再說」
這個比方如何?貼切嗎?😄😄
https://x.com/sohfangwei/status/1851829175486738551?t=3Bs00k2FVTSqGlFJl3IoZA&s=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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