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罗尔斯公司)诉CFIUS和奥巴马案
为向境外转移产能,2010年起三一集团在美国注册成立了罗尔斯(RALLS)公司,开展风电投资。2012年,三一重工实施俄勒冈州风电项目时却遭遇意外,半路杀出的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理由是俄勒冈州风电项目地址位于一个海军基地周边),要求三一关闭此前投资的全部4座风电场,并且禁止就俄勒冈州项目进行任何转让。三一重工随后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起诉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和奥巴马总统(奥巴马签署同意了CFIUS的调查报告,并给出了总统禁令),要求其取消禁令,同时赔偿损失。
该案中三一重工提出了数项诉由,其中大多基于联邦立法,
只有一项是基于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政府行为违反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征收私人财产)——三一重工认为CFIUS和奥巴马以“威胁美国国家安全”提出禁令,但却对作出相关决定所依赖的信息保密并拒绝告知其理由,使其无法得到实质审查,有违程序正义。但最终二审的结果是,原告三一重工基于几项国会立法提出的主张都被法院驳回,只有根据
第五修正案提出的宪法权利主张得到法院支持,并最终胜诉和解。
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的具体裁定如下,法院认为:
1、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在BC项目中具有受宪法程序保护的财产权;
2、奥巴马下达的禁止拉尔斯公司俄勒冈在BC项目的总统禁令违反程序正义,剥夺了罗尔斯公司在BC项目中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
美国政府需要向罗尔斯斯公司提供相应的程序正义,包括CFIUS/总统做出相关决定所依赖的非保密信息和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回应的机会;
3、
CFIUS就BC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达的各项命令不因
奥巴马总统令而下达自动规避法院的审查,初审法院应就罗尔斯公司对CFIUS各项命令的挑战和诉求立案并进行实质审查。
2015年4月,在历时2年多的诉讼和谈判后,三一重工与美国政府正式就风电项目的法律纠纷达成全面和解,三一撤销了对奥巴马总统和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诉讼,美国政府也相应撤销了对罗尔斯强制执行总统令的诉讼。经此一役,三一重工不仅保障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为其在美国的投资扫清了部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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