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 1 章 “釋義及通則條例” ( 修訂 ) 條例》

本條例旨在修訂香港法例第 1 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目的為完善第 IX 部對於 ‘‘’國家權利的保留’ 的釋義。

修訂香港法例第 1 章《釋義及通則條例》
1.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 1 章 ) 現予修訂,修訂方式列於第 2 條。
2. 修訂第 IX 部特區政府、行政長官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第 66 條 ‘’國家” 權利的保留
廢除
‘(1)除非條例明文訂定,或由於必然含意顯示 “國家” 須受約束,否則任何條例(不論條例是在1997年7月1日之前、當日或之後制定的)在一切情況下均不影響 “國家” 的權利,對 “國家” 亦不具約束力。
(2)《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1998年第26號)第24條達成廢除及取代本條例原有的第66條一事,並不損害第2A(2)(c)條的實施(不論實施是在該項廢除及取代之前、之時或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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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
4522
#條例草案 #民主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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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全民議政會
※全民議政,以民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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