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美國的法律專家網友的分析能幫助大家理解TikTok起訴:LT老师好,TikTok诉状我粗略读完了。TikTok起诉理由基于First Amendment,Bill of Attainder和Fifth Amendment。其中最有利的就是first amendment,在这点上我想补充几点。 在诉状中,TikTok论述禁令是基于特定言论内容的审查,所以需要法院最严格审查。在最严格审查中,法院规定对言论的限制必须是least restrictive means。因此,TikTok才说之前跟美国签订了安全协议,这份协议相较于禁令是less restrictive means。但是这个观点是立不住脚的,因为针对TikTok的禁令不存在对特定内容的审查,因此应该落入中等审查。在中等审查下法院从来不要求对言论的限制是least restrictive,只需要立法目的高过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而且,该禁令在立法目的选择上非常巧妙。因为最高法院一直认为,在对外关系和国家安全问题上,法院要采取deferential standard。根据宪法Art.2的总统权力范围,情报收集和分析属于行政部门的特长,对外政策属于总统的专属权利,因此在对外关系和国家安全议题上,法院会采信总统和情报部门意见,只要该意见有合理的证据支撑。因此,DOJ的举证责任不是很大。 其次,如果法院推翻该法案,那相当于法院否定了国会加总统的权力。在Youngstown中最高法院明确说明,在行动得到国会和总统共同背书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以最谨慎的态度来否认行动的合法性,因为法院否认的将会是整个政府的权力。因此,除非行动明确违反宪法,不然法院不可能推翻由总统和国会共同背书的立法行动。 基于上述情况,我感觉除非TikTok可以给出更有力的证据,或是美国政府完全没有证据,不然该诉讼就是在拖时间。
https://x.com/ltshijie/status/1788607467884056775?t=CoAhW2vhTP0UxUitzqGGVg&s=35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add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