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公安條例 ( 修訂 ) 條例》

「9. 修訂第14條
廢除
“警務處處長反對舉行公眾遊行的權力
(1)在第(5)款的規限下,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反對舉行某公眾遊行,可反對該公眾遊行的舉行。”.。

其餘修訂:https://t.me/hkvote/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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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全民議政會
※全民議政,以民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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