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更改BNO護照地位的正當法律程序

質詢(書面答覆)
在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發表講話的同一日,特區政府以新聞公報形式,宣佈由1月31日起不再承認BNO護照為有效旅行證件。

對於「有效旅行證件」 (“valid travel document”) 的定義,查實香港法例第115章 《入境條例》有清楚列明。例如,在「釋義」下「有效旅行證件」的 (a) (ii) 條,講明其中一個條件是只要「按照該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該護照或文件仍屬有效」,那麼該本護照便屬於「有效旅行證件」 。

立法會是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立法會具有職權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此項職權包括通過新法律、修改或廢除現行法律。此等法律包括主體條例及附屬法例。繞過立法會以新聞發佈形式宣布一個護照不再視作「有效旅行證件」,是沒有嚴格按照《基本法》的憲法框架去修訂法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政府以發放新聞公布形式更改BNO護照的法律地位有何法律依據?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

(二) 政府有沒有計劃按照《基本法》有關修訂法例的憲法框架,將對《入境條例》的修訂提交立法會審議?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

提問:
DonTrumpJr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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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全民議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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