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尔刷一下就看到了这个,难为你洋洋洒洒写这么一大篇儿,还完全不在点儿上。在联邦层面,州权就是大于民权的,这是美国的立宪基础。美国叫做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而不是People of America,这是美国的立国之本。你既然知道有“五分之三妥协”,也一定知道“康涅狄格妥协”,也叫做“伟大妥协(Great Compromise of 1787)”。美国是由五十个州组成的合众国,都按人口划分权利,小州怎么跟大州玩儿?美国不就解体了吗?美国都解体了,还怎么“全民普选”啊?这段文字提到的两个妥协是怎么样的
https://x.com/GaryQ37208050/status/1855010269799629012?t=t5R4Hr6VTKc_-VS0NIP5eQ&s=19两个妥协在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中确实起到了关键作用。以下是对“五分之三妥协”和“康涅狄格妥协”的简要解释:
五分之三妥协
五分之三妥协(Three-Fifths Compromise)是1787年制宪会议上达成的一项协议。根据这项妥协,奴隶人口在计算各州的代表人数和税收分摊时,每五个奴隶按三个人口计算。这一妥协主要是为了平衡南方奴隶州和北方自由州在众议院中的代表权[1]。
康涅狄格妥协
康涅狄格妥协(Connecticut Compromise),也称为伟大妥协(Great Compromise of 1787),是为了调和大州和小州在立法机构中的代表权而达成的协议。根据这项妥协,美国国会采用两院制:众议院按人口比例分配代表名额,而参议院则每州两名参议员,不论州大小[2]。这确保了小州在参议院中拥有平等的发言权,而大州在众议院中根据其人口拥有更多的代表。
这两个妥协是美国宪法得以通过的重要基础,体现了各州之间的权力平衡和妥协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