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又稱「僱員在未有提供充分醫學理由下拒絕接種疫苗被解僱,不再被視為『不合理解僱』」法案)

特區政府勞福局局長立法會致辭:
「⋯《條例草案》的第三個目的,是清楚訂明僱主如向僱員發出接種新冠疫苗要求,所需條件為何;以及假如有關僱員在該要求發出當日起計的56日內未能出示接種新冠疫苗的證明,僱主因此而選擇解僱該僱員,並不屬於不合理解僱⋯」

立法會文件:連結

提出: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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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全民議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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