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 of law与rule by law的区别在于,在“rule of law”中法律已被视为一种价值取向而不仅仅是一种治理的工具。

“rule of law”即法治,是一个极端重要的概念,其历史与西方文明差不多同样悠久。但其具体含义依语境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最常见的含义是指与恣意的人治相对,根据现存既定规则(法律)进行的治理。

第二个含义是指“法律之下的治理”(rule under law),即无任何人或政府机构凌驾法律之上或者超越于法律许可之外。

第三个含义是指治理应符合更高的法律(rule according to a higher law),即任何成文法律如果不符合某些非成文的,然而普遍存在的公正,道德性和正义等原则,则政府不得强制执行。

而在《Black’s Law Dictionary》中rule of law则释义如下:

1. A substantive legal principle…

2. The supremacy of regular as opposed to arbitrary power…

3. The doctrine that every person is subject to the ordinary law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4. The doctrine that general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 are the result of judicial decisions determining the rights of private individuals in the courts…

5. Loosely, a legal ruling; a ruling on a point of law…

这些含义意味着法律作为规则尽管具有某些功能性作用,但并不表明它是为一种纯粹的工具而存在的。

rule of law实际上暗含了对于公民个体的至上价值和尊严的尊重。

至于rule by law,经常有人说Rule by law is despotic. 则意味着此时法律被用作强制工具

Before Next

1 comment

「rule of law」將國家,政府與政治領袖都置於法律的規範之下,將這個原則作為政治體制的基礎,稱為法治。在這種社会中,法律是社會最高的規則,具有凌駕一切的地位。所謂“凌駕一切”,指的是任何人包括管治機構、法律制訂者和執行者都必需遵守,沒有任何人或機構可以凌駕法律。這些法律本身是經過特定的立法程序產生的,以確保法律符合人民的集体意愿。一個法治的社會中,由人民的意志來制定法律,政府(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為受限於法律,必須是法律許可的,不能夠違反法律的規則。法治是現代文明的典型社會架構標準。
「rule by law」是在法制之下,政府透過法律來控制人民,人民必須受到法律拘束,但是政府與執政者本身超越法律,不必受到法律限制。在西方学界中,rule by law 概念恰恰是在近代了解到中国视法律为工具的法律实践既不同于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同于法治信念而建立起来的。Rule by law 这个词组的中文翻译包括法制,依法而治和以法治國。

2018年7月3日更新
这么说吧:
【法治】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法制】则是把制度关进权力的笼子里。